■记者孙梦莹通讯员钱园迪
本报讯购买的茶叶没有详细的标签标识,到底算“食用农产品”还是“三无”产品?近日,庄先生就遇上了这么一件麻烦事,买到了“三无”茶叶,但商家不认账,于是他来到嘉兴市秀洲区消保委王店分会寻求帮助。
据了解,今年11月,庄先生从一超市购买了一批礼盒装茶叶,每盒装两罐,外观精美,结果回家仔细一看,这种茶叶包装上根本没有标注任何生产信息,庄先生觉得自己是上当买了“三无”产品。
消保人员仔细查看了庄先生带来的茶叶和保存完好的购物小票,发现茶叶包装上确实没有标明生产者信息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等内容,当即联系到该超市负责人到场进行沟通协商。超市负责人则觉得很冤枉,他表示,自家的茶叶是从货源地直接采摘并简单加工出售的商品,应该属于食用农产品,没有详细包装很正常。
记者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获悉,根据《食用农产品范围注释》,从茶树上采摘下来的鲜叶和嫩芽(即茶青),以及经吹干、揉拌、发酵、烘干等工序初制的茶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。而精制茶则不属于食用农产品,应按预包装食品处理,不可混淆概念。“《食品安全法》中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,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,标签应当标明生产日期、保质期、生产者的名称、地址、联系方式等。”区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说道。
参与调解的消保人员也以此为据,安抚双方情绪后,对双方均进行了耐心的解释。最终,超市负责人与庄先生达成一致,超市同意退还庄先生货款并赔偿共计5000元整。
对此,嘉兴市秀洲区消保委工作人员提醒广大消费者,购买高价商品时,应当提高自我保护意识,首先购买商品前做足功课,并看清商品包装信息,其次,保存购物小票也是维权的有效依据,不要听信一面之词;而商家也应自觉加强对超市的日常管理,定期清理货架,对标注不合格的产品及时下架,避免造成不良影响。同时,应该做好索证索票等台账记录,留存进货凭证,以便追溯厂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。